船用对讲机是一种专为航海、船舶和海上作业人员使用的通讯设备。它具有防水防尘、声音清晰等特性,并可以实现无线传输,方便快捷地进行信息传递。常见的船用对讲机有手持式和车载式两种,适合不同的应用场景。用户可以通过手机APP或手动操作来控制对讲机,实时查看和接收呼叫信息。船用对讲机是一种重要的海洋通信工具,对于保障航海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
注意这些点,规范使用船用对讲机
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是非常重要的船舶GMDSS设备,能够进行语音通信和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在船舶遇险报警信息发送接收、海上搜救协调通信、海上安全信息收发和驾驶台日常通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尽管有《国际无线电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设备技术规范的约束,船舶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设备的配备、使用和维护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类型的问题。因此日常我们应该注意检测船舶上无线通信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1.船舶是否配备至少1台固定式VHF无线电话及型式认可证书,与船检证书和电台执照是否匹配。
2.设备是否带有DSC功能,并核对等级是否满足船种和吨位要求。
3.核对设备的MMSI码与电台执照是否一致。
4.设备的显示和通话功能是否正常,天线和电缆是否牢固、接地状况是否良好。5.通过70信道小功率测试设备的DSC收发功能是否正常,声光报警是否正常。
6.设备是否具有独立报警功能按钮并具备防止误发射功能。
7.设备的发射功率是否可调节,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在港内是否把功率调整为“小功率”模式。
8.DSC是否具有自动更新船位和手动输入船位功能。
9.300总吨以上船舶或A1航区500总吨以上船舶设备除了由主电源供电外,还应由备用电源供电。
10.担任无线电操作任务的船员对设备的使用是否熟练。
11.重要的VHF通信活动是否在电台日志内记录。
专家观点
1.设备使用环境
国内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无论船舶航区如何至少要配备一台带有DSC功能的固定式VHF无线电话,工作频率在156-174MHZ之间,信道为06、08-17、67-77,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船舶间通信均使用同信道单工方式。该设备有几个重要公用信道,分别为CH06、CH13、CH16和CH70。其中CH06(156.3MHZ)为航空器与船舶之间的搜救和安全信息通信,也可用于船舶间避碰操作通信;CH13(156.65MHZ)为航行安全通信信道,主要用于船舶间航行安全通信;CH16(156.8MHZ)用于无线电话的遇险安全通信,需要船舶在航行时保持守听,该信道也可用于船舶间安全呼叫;CH70(156.525MHZ)是DSC专用信道,用于遇险、紧急、安全和日常通信的数字选择性呼叫,船舶的VHF无线电话DSC设备应具备连续自动值守功能。安装在船舶上的固定式VHF无线电话设备应持有型式认可证书,并且在船检证书和电台执照中登记,船舶的9位MMSI码应被准确输入在设备中并且不易被修改,当船舶遇险时,海上搜救中心能够通过接收到的MMSI码迅速查找船舶资料和公司信息,以便组织搜救。
2.设备技术规范
(1)主机和天线主机应有1 套包括天线在内的收、发信机,1 个作为设备组成部分的控制单元或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控制单元,1 只带有按键式发射开关的送话器,它可与受话器一起构成手持送、受话器,1 只内置或外置扬声器,1 台构成设备组成部分的或独立的 DSC 装置,能在 70 频道上进行连续守听,1个能够防止误操作具有明显标记的专用遇险按钮。主机控制装置和指示器应能尽快进行频道转换,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 5秒内完成,从发射状态转换为接收状态,或相反,所需时间应不超过 0.3秒,应设有整机开关,并带有表明该装置处于开机状态的视觉指示,开机后应在1分钟内开始工作,应设有表明载波正在发射的视觉指示,显示所调谐的频道编号,应配备带有人工音量控制的接收机,通过调节控制钮改变输出音量,在设备的外部应设有静噪装置,应在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对设备进行控制。船用固定式VHF的天线多为鞭状,一般安装在罗经甲板上,距离最近金属物体1米以上,天线和连接天线的同轴电缆应牢固连接,电缆连接器应进行了防水处理,天线的结构和组成材料应能承受11级风力。
(2)DSC模块DSC模块一般组合在主机内,其配备的编辑键盘排列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应有呼叫信号已被收到的显示装置,应能自动更新船位,定位装置如果不是组成部分,应具有一符合相关国际4-169 标准的合适接口,应能够手动输入船位信息和定位时间,若船位得不到及时更新则启动报警,任何船位信息,如超过 23.5小时还未更新,则应删除。遇险电文若不能直接打印,应有储存至少 20 个遇险电文的容量,应配备能在不发射信号的情况下对 DSC 设备进行日常测试的装置,应有专用的听觉报警和视觉指示,以表明收到遇险或紧急呼叫或其他遇险类别的呼叫,这种报警和指示应不会自动消除,只能手动复位,此外,其他呼叫也应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指示。
(3)电源供电设备应由船舶主电源供电,并能使用备用电源来工作。主电源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应使用独立馈电线与设备连接,无关设备禁止接入电路内,对于小于 300 总吨的船舶,以及航行于 A1 海区或遮蔽航区且小于 500 总吨的船舶,可由驾驶室的其他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的分配电板供电。备用电源应至少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 1小时。若设备的船位信息来自于外部,则备用电源也应同时向该设备供电。设备的机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4)安装要求对航行安全所需要的固定式 VHF 无线电话频道控制器,应设在驾驶指挥位置附近,可供随时使用。设备应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处所,避免与其他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干扰,并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变化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的有害影响。安装位置应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应清楚地标明呼号、船台识别号。
3.人员操作规范
船舶及船员应按照《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和《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要求使用设备。船舶驾驶员和无线电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设备只能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重要的通信应记录在船舶电台日志中。船舶在航行时应保持16信道守听,在航行和停泊时70信道保持连续值守,任何接收到的与遇险相关的电文应被确认接收,在需要的时候予以转发。船舶应配备设备的操作说明书,在DSC设备附近张贴简要的应急操作使用说明,在明显位置张贴《遇险船舶船长操作GMDSS设备指南》,以指导船长和船员。行业建议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是船舶无线电通讯基本设备,对船舶的安全营运至关重要,从设备的生产标准、型式认可发证、设备安装、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设备最终能够可靠运行,在促进船舶生产效率和保障船舶安全上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目前除了IMO A.803(19)决议和MSC.68(68)决议以及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外,国家尚未出台强制性的专门用于船舶的固定式VHF无线电话产品技术标准,市场上存在各种类型的设备,船舶所有人在选用设备时应注意选择CCS型式认可和发证的产品,国内符合船用标准的带有A级或D级DSC装置的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可以从CCS船用产品录中查询。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装置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680.10-2007(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第10部分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的相关要求。设备的安装和检测可在CCS供方认可机构清单中选择认可服务供方,以便提供符合规范的服务。从检查情况来看,船员虽经常使用设备,但对设备完整功能缺乏深入了解,存在遇险信息的处理不当,非法占用公用频道,电台日志的记录不够完善等问题,部分管理公司随意增减设备或使用非认可型式产品情况比较多,建议公司和船舶加强主管和船员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正确配置和操作设备,避免船舶被滞留和行政处罚。海事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水上无线电台站的安全检查,提升专业执法能力,严厉打击非法安装和设置无线电设备,敦促船舶正规操作设备和加强应急反应培训,共同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的持续稳定。
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相关的技术规范可以按照船舶航区划分,国内航行船舶主要是《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4篇第4章和附录1及其修正案,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方面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中的《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JT/T680-2007)第1部分“总则”和10部分“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的要求,船舶建造和营运前的VHF设备检验应按照《海船法定建造检验规程2011》第11.5条和《海船法定营运检验规程2011》第9.6.1、9.6.2(1)条进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应遵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章“无线电通信设备”及其修正案相关规定,此外IMO A.694(17)决议(作为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组成部分的船用无线电设备和电子助航设备的一般要求)对包括VHF在内的船用无线电装置做出了一般性要求,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对安装在船用VHF装置中DSC设备提出了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建议书(ITU-R M.493-10),船舶可参考执行,船用VHF装置的整体性能应至少满足经修正的A.803(19)决议(能进行语音通信和数字选择呼叫的船载VHF无线电装置性能标准)和MSC.68(68)(船载无线电通信设备性能标准修正案)附件1的要求。
中国水域船舶的VHF无线电话的配置、发射频率的占用和功率限制以及海上通信秩序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水上无线电通信方法和格式、值守制度、水上无线电台的识别和管理应按照交通部1993年3月8日发布实施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执行;船舶无线电员值班和交接应遵守2012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五章相关内容。国际航行船在国际水域要遵守国际电信联盟发布的《国际无线电规则》,无线电员持证和值班应遵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第IV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强制性规定内容。
2020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4篇第4章4.1.3条规定:安装有VHF 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在海上时,如具有 VHF— DSC 功能,应在 VHF 的 DSC70 频道保持连续值班,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如实际可行,应在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在 VHF— 16 频道保持连续守听值班。
4.1.6条规定:本章要求的所有双向通信设备(包括自动报警、遇险报警时报告船位在内)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如果配备了其中一种这样的设备)中获得这些信息。如没有配备这样的接收装置,船舶在航行中某一时间所处的最新船位应在间隔不超过 4h 的时间内由人工控制方法确定,以便总能随时得到由这一设备发送的信息。配备要求A1及A1以外海区都应至少配备一台甚高频无线电装置,该装置应:VHF、MF 和 MF/HF 应具有 DSC 和电话功能。此处 DSC 功能是指满足 ITU-R M.493-10 所规定的 A 级 DSC 功能。对于 300 总吨以下的货船,VHF DSC 可满足 ITU-R M.493-10 规定4-162的 A 级或 D 级设备的要求。
4.3.1.5安全防护措施中规定:应采取措施使设备的裸露的金属部件接地,但不应造成任何电源线端的接地。
4.3.1.7 条规定设备的标志:设备的每个装置外面应清楚地标出制造厂的识别标志、设备的型号和产品编号,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
设备安装要求中规定:
4.1.4 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处所,应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为操纵无线电装置的无线电控制台提供足够的照明。
4.1.5 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处所,应清楚地标明呼号、船台识别号及其他适于无线电装置使用的代码。
4.1.6 对航行安全所需要的 VHF 无线电话频道控制器,应设在驾驶指挥位置附近,可供随时使用。必要时,在驾驶台两翼应备有能进行无线电通信的装置,此要求可由便携式 VHF 设备来满足。
电源供电要求中:
4.4.2.1对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的无线电分配电板,应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设独立馈电线供电。各种与无线电设备无关的用电部分,不应接入无线电设备的电路内。但是对于小于 300 总吨的船舶,以及航行于 A1 海区或遮蔽航区且小于 500 总吨的船舶,其无线电通信设备可由驾驶室的其他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的分配电板供电。
4.4.2.3 备用电源应至少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 1h。
对天线部分的安装要求:
4.4.3.2 天线装置的结构应能承受 11 级的风力(风速 29m/s)。
4.4.3.7 天线装置应远离烟囱、通风筒、桅杆及上层建筑其他金属物体,其距离应不小于 1m。
设备性能标准要求:
4.3.2.1本章适用的所有设备应经认可。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应具备型式认可证书,详细性能标准参见附则1。
设备使用记录要求:
4.1.4.1 每艘船舶应配有无线电记录簿,记载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具有重要性的涉及无线电业务的一 切事件。记录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