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经过修饰和补充的文本:
落户条件
1、拥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夫妻双方中至少一方的户口在青岛,另一方有接收单位。
所需材料
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育证明,如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4、高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具体落户政策详解
根据青岛市政府发布的新政策,自2007年9月1日起,迁入青岛的主要落户条件如下:
1、针对高端人才:
-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 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政策还对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如男性年龄50周岁、女性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已满3年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
2、针对技术工人和紧缺专业人才:
-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工或经市政府确定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且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已满3年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
3、体育人才:
- 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家庭成员投靠条件
对于符合投靠条件的家庭成员,如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在不影响迁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增加一个条件。
仅供参考,具体落户政策还需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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