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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30条实施,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委托人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
二、受托人生产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录受托人生产产品信息。
三、安徽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一楼1号大厅是申请材料存放处和办理地点。
安徽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实施主体。
受理条件包括
1、客户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不属于国内医疗器械专项审批程序的,还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内医疗器械专项审批程序的,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专项审批证书;
2、受托人取得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生产许可证的国内生产企业。
办理流程
1、安徽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一楼1号大厅是接收申请的场所;
2、完成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的相关文件后,提交至安徽药品监督管理局;
3、安徽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和核对,符合条件后给予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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