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土地征用补偿最新标准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伟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市科教创业园)。四县是指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国家和省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
第三条 征地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通知、听证、审批和补偿安置费的解除。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连云港徐伟新区管理委员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科教创业园区)(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交付、土地利用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条 县、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行政区域内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根据户籍变更进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区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永久居民。以下人员不包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中:
1、以往征地已安置人员(包括已安排就业、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转城人员等)。);
2、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的工作人员;
3、从其他地方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寄宿人员和暂住人员;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退休、领取养老金或者养老保险户口的;
5、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二章 征地补偿工作程序
第五条 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征地计划。在编制征地计划前,应当如实填写征地单位的人口和土地的现场调查记录,如实调查征地地块的所有权、面积、现状用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配合现场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虚报、隐瞒、虚假情况;有关乡(镇、街道)、村、组要积极支持群众工作。
第七条 征地工作应当依法履行征地审批前的通知、听证和确认程序。征地通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地土地上种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地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查后,依法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所有人、地点、土地类别、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安置方式、征地补偿期限、地点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庄和小组中公布;乡(镇、街道)集体所有权在乡(镇、街道)所在地公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九条 征地计划批准后,市、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会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依法举行听证。听证涉及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计划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加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报市、县政府批准时,应当附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上听证记录。征地补偿安置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乡建设、城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政府申请协调。市、县政府负责协调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未达成协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纠纷不影响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制度。建设项目在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主体单位应当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及其相应的征地面积,向国土资源部门专户预存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之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征地。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区政府、管委会支付城市征地补偿费,由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土地补偿费的支付。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的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其他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向被征用农民支付80%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贴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县(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用发展、生产、投资成立企业或者其他行业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取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批准的补偿安置计划确定的标准,向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民个人支付,并公布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市区每亩1.9万元,各县每亩1.7万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
未使用地征收土地补偿费,按农用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农民人数,除征用前的人均耕地数量外;其他农业用地需要安置的农民人数,除征用前的人均农业用地数量外,人均农业用地超过3亩,按3亩计算。每个被征用农民的安置补贴标准为:市区1.8万元,各县1.5万元。
征用建设用地和未使用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贴。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见附表)
1、根据第一季度作物产值计算青苗补偿费,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每亩补偿1450元,人工农场、蔬菜温室设施、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件按同等替代原则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
4、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
5、对未列入附表的项目或者特殊情况,征地双方应当参照类似或者类似物品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达成协议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或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市政府批准,由县、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原农业人口当地转为城市人口,剩余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回国有土地,并合理安排使用。剩余土地可以耕种的,市、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租赁给原村组未安置的人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继续耕种;国家需要时,耕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交出土地,市、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幼苗和附着物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所有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补偿标准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应当按照每亩2000元的标准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应当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按每亩2800元的标准补偿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条 收回经批准的国有农用地或者国有农场农用地的,按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类似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中,经批准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伪造、拦截、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阻碍、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于2003年6月1日公布的《连云港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布)〔2003〕同时废除81号)。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于2005年9月1日公布(连政发)〔2005〕161号)征地补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1年4月1日以后,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征用不同用途的土地,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安置方案不同。政府制定计划后,需要报有关所有权机关审批。征地工作只有通过审批后才能开始。
大学五年护士就业前景如何?(初中毕业)
你说的是3+2。这种形式的学习早就被淘汰了。换句话说,你目前的教育水平是最低的。一定有机会找工作,但大城市的医院不能考虑,因为没有机会。在二三线城市,大医院一定很窒息,所以有机会,但你的目标不能太高。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你可以申请药店或社区服务站。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无用的地方。至少养活自己不是问题。像你这样学习形式的孩子一般都不老。你可以试着提高你的教育水平,把你的专业素质提高到更高的水平,这是从你想当护士的角度来说的。
如果你想从事其他行业,这不是问题,但无论你做什么,都不要放弃学习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