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世界自然遗产?
2002年,我国9部委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必须首先把遗产的保护和保存放在第一位,应该以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前提,以有利于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根本。
《意见》首先提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保护世界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这不仅关系到国家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也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国际形象。
目前我国已有《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涉及世界遗产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对现行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执行不力,甚至有法不依、各行其是。
《意见》指出,在加紧研究制定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专项法规的同时,各地应宣传贯彻好现行有关法规,切实检查法规执行情况,对违背法规、损害世界遗产的事件,必须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从世界范围察看,对世界遗产保护的主要威胁来自于错位开发和超容量开发。
《意见》认为我国也同样如此。
因此,《意见》强调,坚决反对无限度无规划的恶性开发和使用,凡涉及世界遗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事项,均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经依法审批,各地要妥善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切实保障世界遗产的完整和真实。
同时,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签约国,为全人类保护中国境内世界遗产是国家庄严的承诺。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树立“公约意识”,遵守国际规则,要认真、完全地履行申报世界遗产时的各项承诺,对申报遗产时的原状如有任何变更,均需依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通报世界遗产委员会。
管理和利用世界遗产资源,涉及文化、文物、计划、财政、教育、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多个部门,《意见》希望各世界遗产地应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与宏观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方位地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对各种造成遗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要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