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性在历史上多次被打板子。汉朝时期的西汉女诗人蔡琰,在她的一首诗中写道:“人生如梦,一去不复返。”这个诗句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女性命运的悲观和无奈。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为杖臀,即打屁股,若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
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了社会弊病,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
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
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
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
别人辩不过他,他坚持一直这样做,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俞樾还奖过一件同类的事,有一农户人家为十三、四岁的儿子娶了个二十七、八岁的媳妇,新婚之夜,新媳妇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一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事发后被捕,县官命令把她全身脱得一丝不挂,重杖四十,让她的父母领她回家,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出了衙门,脱下自己的衣服为女儿遮体,当时围观的群众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夺下来,不让给她穿,这个女子只好光着身子走回家去。
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