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贷款公司拨打同一联系电话要求贷款,可能是由于该电话号码已被锁定为某些特定机构的贷款服务热线。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法,并可能导致骚扰和欺诈。建议您不要轻易相信此类电话,并直接联系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服务。
给大家安利一个朋友的故事,很想知道到底是什么关系,不知道平台是否会通过!
身边有个朋友开了一家轴承厂,因为管理不善,因为疫情,出现了财务问题。
问题是,他的信用调查在3月份出现了问题,信用卡逾期,三笔网上贷款逾期,他还有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他还想增加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金额,但他问了几家银行,拒绝了,这对他来说更糟,一个接一个,直到8月,他觉得不管他能不能离开,他的几个朋友想了很多办法,但他们都是杯水车薪,帮不上忙。
在9月下半月,他打电话邀请我们吃饭,然后高兴地告诉我们,资金问题已经解决了,怎么解决?他在餐桌上告诉我们结果。
原来9月初,他偶然遇到了一个经常和银行做中介的人,看完他的信用信息,他告诉他一件小事,25万到33年的使用期可以贷款,但中介费需要10分,也就是说,如果贷款30万元,中介需要10个点3万元,结果朋友想到了周转资金和欠款,算了算,心里想三年加利息,比民间借贷便宜,也答应了,关系信用调查,似乎不是问题,10天,做好贷款。
也许有些人会认为我讲的是幻想的故事,也许混在这个金融同行中的人认为我说的不是假的,非常真实,甚至蔑视,无处不在,但我不明白银行和中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银行不能直接向客户贷款,但通过中介完成,最重要的是中介收取10分,据我所知,有些通过中介收取更多,15到18分,当我知道这些,惊呆了很长一段时间没有醒来,嘴很长一段时间没有闭上,这是我们经常听到所谓的灰色地带吗?
如果这个可以解释的话,贷款公司打电话说银行是否想要贷款可以弄清楚吗?更不用说那些打着平安银行旗号贷款的人了,XX的包容性服务费和XX的保险费足以让贷款人喝一壶。
不知道我这个写出来了,平台会不会通过我,不要让我打那么多字,对吧?祝福!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向外借款需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私人贷款合同,贷款人、企业或者其股东可以证明贷款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使用,贷款人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私人贷款合同,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人要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相关案例:李清珍作为邯郸阜川贸易有限公司和河北巨恒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邯郸阜川贸易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巨恒投资有限公司,原公司印章已废止,仍在贷款收据上加盖公司印章,并指定公司会计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上述贷款行为应认定为李清珍的个人行为,李清珍辩称,它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贷款,法院不接受,由于李清珍和巨恒投资公司认可的贷款用于巨恒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二款的规定,李清珍和巨恒投资公司应当共同偿还原告李丽霞的贷款,扩展资料:
1.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贷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24%的年利率,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
3.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以其约定为限,但年利率不超过24%,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1)贷款期间既未约定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约定贷款期间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期间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是我编写的材料,仅供参考,在面对个人贷款时,最好还是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或律师,他们能给出最准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