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用航空体检合格证分四级,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六十七.401: 适用于各体检等级的人群。
六十七.403: 对于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如心理品质不良、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等。
六十七.405: 必须具备以下精神科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包括精神病、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人格障碍、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六十七.407: 必须具备以下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包括癫痫、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六十七.409: 必须具备以下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胸部纵隔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六十七.411: 必须具备以下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包括可能导致失能的疝、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六十七.413: 必须具备以下传染病或临床诊断,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六十七.415: 必须具备正确的证明,并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和阴性血液系统疾病的情况。
六十七.417: 必须具备正常骨量的体检结果。
六十七.421: 不合格。
六十七.425: 心理健康问题、前庭功能障碍、言语或发音障碍、耳鸣、视力下降、色盲、夜盲、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以及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
六十七.431: 具备至少两只完全矫正的远视力。
六十七.433: 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佩戴双视或者相当高的近视度数。
六十七.435: 每只眼睛矫正后视力不得低于0.5,否则需使用备用眼镜或隐形眼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