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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不应有恨(2009.5.19)
案件事实概述:
湖南长沙40岁的罗女士与其哥哥(没有血缘关系)均为其父王海泉的养子养女,因为想要与其哥哥分割已故父亲遗留的一套房子而产生纠纷。罗女士的哥哥以罗女士的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兄妹俩一个姓罗一个姓王、罗女士没有赡养父亲为由,阻止罗女士继承遗产。罗女士对不赡养老人一事予以否认。2008年10月,房屋将拆迁,罗女士的哥哥在未通知罗女士的情况下擅自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获取补偿费86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牵扯到了很多法律关系。
1、房子属于老人留下的遗产。所谓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屋是罗女士之父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老人死亡后遗留下来,属于老人的遗产。
2、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罗女士及其哥哥均为老人的养子女,其继承权成为本案关键。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具有一定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养子女具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罗女士的姓名与养父不一致,户口不在长沙市,基于姓名与户口并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因此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继而不影响其继承权。
3、处理方法:在本案中,房屋的继承因老人没有遗嘱,应先由子女协商划分,协商不成,应由法院判决。判决标准:原则上应均分,但也要考虑一些因素,如在本案中对老人赡养的因素,对父母赡养义务负担多的一方应多分。 最后具体的处理要看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罗女士的哥哥无权独享房屋拆迁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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