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提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污染四周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
第二款:禁止在住宅楼、未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与住宅楼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地区提供露天烧烤食品或露天烧烤食品。
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
第1百1十8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不提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千元以上5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住宅楼相邻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目标;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地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人 罚款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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