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物业法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受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物业管理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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